我的《信報》文章(2018年1月24日A15頁)
《各方須擺脫「郭亞女事件」的魘困》
1986年,一名患精神病的失婚婦人的六歲女兒郭亞女(實際上是名字也沒有) ,被發現自出生以來未受過教育,未曾與同齡兒童接觸,每天最少有五小時被反鎖獨處屋內,由於郭母不合作,社署召喚警方,房屋署及消防處等,破門入屋,將母女分開。把郭亞女安頓於女童院,另將郭母送往精神病院接受治療。
輿論反應是質疑社署破門入屋的必要性,亦批評社署濫權拆散兩母女,社工界要求社署署長引咎辭職。政府被迫作檢討及公佈《郭亞女事件報告書》,提出一系列建議。由於涉及的文件、報告等工作程序(包括呈請法官的批准)非常複雜,加上社會日益強調所謂的私隱,自此三十年來沒有人敢輕言「強力介入」,更遑論批准「破門入屋」
。
今年1月11日,兩名社工就陳姓小姐弟缺課問題上門家訪時,遭陳母拒絕開門,由於社工發現屋內傳出惡臭,擔心小姐弟的安全,於是報警。警員到場,陳母繼續反鎖大門對峙,直至警員帶同工具及防暴盾牌準備破門之際,陳母始被勸服開門讓警員入屋。初步調查發現,孩子們沒有被毆打的跡象,涉虐兒被捕的31歲母親有毒品案底,近年與丈夫分居後患有抑鬱(「旺角案」) 。
為何這次沒有人批評幾乎破門入屋的行動?原因有二,第一是碰巧幾天前(1月6日)揭發5歲女童疑遭虐待死亡(「屯門案」);第二是屋內傳出惡臭,社工及警員有合理懷疑需要緊急行動。相反,倘若應門者神智清醒但拒絕合作,屋內平靜,沒有傳出求助聲、臭異味等,上門的社工在一般情況下只能留下聯絡方法,稍後再訪,如此而已矣。
屯門案發生後,立法會(社福界)議員邵家臻批評有關的教師、醫療人員「警覺性不足」,苦訴「社工人手不足」,責難「個案管理制度欠妥」,又說什麼「家庭功能早已分崩離析」,內容空泛,陳腔濫調,沒有正視問題的症結,更沒有啟發公眾討論「強力介入」,讓前線社工、老師敢於採取適當行動,讓社署有更多的空間和靈活性執行法律。
「強力介入」,包括破門入屋,是一個非常困難的討論話題。教育大學一項1999年研究顯示「在處理虐兒案時,大部份教師都顯得信心不足兼且不欲過份介入。」張超雄議員2010年也注意到「由於沒強制介入措施,即使懷疑有虐兒個案也難處理,促全面檢討保護兒童政策」,但沒有提出任何建設性的做法。香港保護兒童會總幹事蔡蘇淑賢指出,香港的介入模式在第一層的工作已經欠妥,「缺乏以預防為主軸的兒童政策,因此支援服務往往陷於被動及補救性質」,整體來說「欠缺篩選及支援高危個案機制」。[註1]
所有這些轉彎抹角的言辭背後的意思,是幼兒被鎖在室內,不懂如何求助,外人無法確定屋內發生的事情。沒有足夠相關的事實和證據,怎可能建立篩選及支援高危個案機制?怎可能採取拯救行動?
但另一方面,「郭亞女事件」卻建立了懲罰判斷錯誤的拯救者(社工、老師、社署)的機制。試想想,在十件疑案中,即使前九件的強力介入真的可以救出孩子免受虐待,但只要在第十件案行動後發現原來是一場誤會,社署、學校不但會面臨嚴厲的投訴和批評,還要處理轉介至申訴專員公署、私隱專員公署的投訴,甚至民事索償。因此,現實的後果是:誰也不敢動「被疑施虐者」一根毛,直到臭味、傷痕呈現,並恰巧遇到敢於承擔的前線人員,受害者才有一線生機。所以在旺角案中,社工冒着判斷錯誤後輕則挨罵,重則一生事業前途盡毀的風險,勇於承擔,強力介入,值得我們高度讚賞。
郭亞女事件實際上把「寧縱毋枉」這個價值觀念,嵌入社署政策、植入公眾對預防虐兒的思考體系內。
社會的兩難,是要決定保護700萬人的私隱與家庭主權(「寧縱毋枉」)和保護一個幼兒的生命(「寧枉毋縱」) ,哪一項優先? 30年來香港社會滿手鮮血地選擇了前者。請不要自欺欺人,沒有任何機制能夠完美地解決這個兩難;哭哭啼啼、批評政府、談論改善家庭功能等等,只是逃避現實。
具意義的討論有至少兩個層面,首先是權衡私隱與幼兒生命的社會價值,第二是研究是否有可能或怎樣建立一個寬免過度介入的社工、老師受罰的機制。關於這項兩難的直接討論在許多國家已經進行,保護兒童會應該有詳細的資料,倒是一個間接相關的案例可以作為參考。南非進行一項具有保密承諾的社區醫療問卷訪談調查時,一名女子承認餵毒藥給她的兩名5歲以下的小孩,導致一死一傷,但醫生被告知是意外,沒有跟進調查,問卷調查員登時處於兩難。這份討論文件詳細列出調查員報警與否的正反兩方論點[註2],從中我們可以了解到,在公共政策的管轄區域內「首要」保護的是生命,而非私隱下的信息。另一項考慮是隱私的範圍愈廣,個人的自律程度很可能會愈低。所以長於道德倫理的儒家強調「君子慎其獨」(《中庸》),倘若公民自律程度低,這個社會的文明發展亦乏善可陳矣。
「魘」在字典的解釋是「壓住不能動彈」,到底我們需要有多少幼兒被虐死、被殘害,才可以擺脫「郭亞女事件」的魘困?
[註1]
文英玲
(2000):香港中學教師對虐兒問題的認知及處理調查
明報2018年1月11日《邵家臻:女童之死與制度之亡》
張超雄 :
慘案不斷談何社會和諧2010年1月14日
明報2018年1月15日《蔡蘇淑賢:虐兒事件:預防比識別更重要》
[註2]
Yandisa M. Sikweyiya and Rachel Jewkes,
“Disclosure of child murder: A case study of ethical dilemmas in research”,
SAMJ March 2011, Vol.101, No.3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