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, December 5, 2016

「特區聯合政府」政改方案

我的 信報《議員擔任司局長六大優點》, SCMP “Six ways a coalition would be a winning combination for HK”

這是我的政改方案 第三部分:

South China Morning Post  2016 Dec 5 Monday   p.A11
"Six ways a coalition would be a winning combination for Hong Kong"


信報 2016年11月23日A23頁

《議員擔任司局長六大優點》

在佔領金鐘、旺角期間,當國家主席習近平引用「疾風知勁草,板蕩識忠臣」,說梁振英「在關鍵時刻靠得住」後,香港行政長官的主要職責,已經從曾蔭權時期着重社會穩定、經濟復甦,轉移到保衛國家統一、領土完整。所以,在殖民時期曾經效忠英國政府,深受英美價值觀影響(例如胡國興 GBS,CBE、陳方安生 GCMG,CBE),或過度重視個人榮辱,輕率作出靖绥群眾決定(例如向每位市民派發6,000現金)的公務員,擔任特首的機會極低。

自97以來,特首既要處理複雜多變的內地與特區關係,又須應付香港內部的政策制定及行政立法,職務太繁重,壓力太集中。

要走出這困境,其中一個方法是加強政治問責制,並選用曾經擔任議員的從政者,肩任政務司司長及半數以上的局長職位,組成一個更能關切與回應市民需要的「聯合政府」。

這方案的第一個特點,是讓政務司司長實質領導特區政府,應付香港內部事務(例如土地政策、23條立法),從而分擔部分行政長官的政治權力和壓力。特首則主要處理內地與香港的關係,向中央報請任免和監督特區政府主要官員,及一般儀式禮節性工作等等。這種分工,類似國家主席和總理及法國的總統和總理權力分工制。

第二個特點是在現時十三個政策局中,半數以上的局長、副局長、局長助理各級職,讓曾經就任立法會功能組別及地方選區和區議會議員的從政者出仕,並鼓勵民主黨參與其中(見拙文《請民主黨考慮加入特區聯合政府》)。

這種安排至少有六大優點。首先,特首和政務司司長可以利用這些崗位,與所有認同中國擁有香港主權及支持一國兩制的政黨談判,組成聯合政府,並取得立法會三分之二多數票。換句話說,這機制為政治談判提供了廣闊的空間、靈活的彈性,避免了像現時所有的權力角逐,集中在行政長官一個職位上,也容許各政黨在一定程度上實質參政(雖然任職者名義上必須退黨) 。

另一個優點是這類司、局長擁有議會經驗和人際網絡,於尋求通過法案時有較佳的勝算。外國議會政治的立法成敗,往往取決於內閣部長和政黨的人際關係。早前在「版權法爭議」中,蘇錦樑未有足夠票數和妥協條款就提交法案,表現慘不忍睹,顯然缺乏討價還價及親和遊說的能力和臉皮,而這兩點卻是大部分有豐富議會經驗的溫和中間派議員的強項。

第三個優點是它有利融和政府與市民的關係。由於政務司司長與超過半數的決策局,是大多數市民昔日選舉過、支持過的從政者,市民對政府的認同感、 親切感、安全感、成就感都會大大增強。這類司、局長也較政務官了解行業處境、基層困難、民生素求,從而有更多機會,縮窄管治菁英與草根階層在政策分析方面的差距。此外,假如司、局長失職犯錯,可以藉辭職解決問題,減輕對政府的壓力。

第四個優點,是通過繼續讓專業人才及訓練有素的公務員,出任少數其他政策局的領導位置(例如財政司、律政司、食物及衞生局、保安局、公務員事務局) ,有助平衡政策的財務預算、行政風險、長期定向。

第五個優點是毋須修改基本法。任免和監督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的權力仍然掌握在行政長官手中,由誰來擔任哪個職位、任職期、具體數量等等都有供討價還價的伸縮性。

第六個優點,是為政黨提供了一條真正參與執政的康莊大道,成為一個概念上、現實上真真正正的政黨。與此同時,參政者通過議會及政策局的工作,可以從政策需求者和供應者的兩個不同角度,更踏實地審視施政的困難和限制,避免他們成為永遠的反對者或激進分子。

兼備功能界別及地區直選的香港特區立法會,頗為接近德國哲學家黑格爾 (Hegel 1770-1831)關於立法機關的兩院制理想。黑格爾擔心選民可能會在直選中非理性和「野蠻地」投票,選出一些不切實際的議員搗亂施政,所以主張在地主組成的上議院 (其後演變成地區直選) 之外,建立一個以專業公會和工商機構組成的下議院 [註] 。

新加坡立法機關由於沒有功能界別,只有地區直選,為了長期保持經濟增長、社會安定,執政者被迫嚴格管制言論自由(2016年無國界記者「新聞自由指數」180個國家中新加坡排行154 ,香港69)。反觀過去三十年,香港功能界別議員為政策制定,作出了相當多平衡經濟發展、穩定社會秩序的貢獻,成績接近新加坡。無可否認,功能組別有其缺點,但從同屬小型城市的新加坡的情況來看,擁有言論自由的香港幸福得多了。

也因為我們有功能議席,可以為執政團隊提供多一道管治人才培訓的途徑。各個行業、專業中有參政志願者,皆可先為立法會服務,後擔任司、局長,協助特區政府制定通盤全面和高瞻遠矚的政策,這是全球獨一無二的香港優勢。

目前,能夠被中央政府視為「在關鍵時刻靠得住」的人甚少,梁振英、曾鈺成是其中兩位。倒是適合擔任司、局長職位者多的是,其中以葉劉淑儀最為突出,絕對適合出任政務司司長,倘若任內表現出色,可以成功與民主黨合作,並取得中央政府信任、廣大市民支持,將來必有足夠份量競逐行政長官一
職。

[註]
參考§301-315 in G.W.F. Hegel, “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, ed. Allen Wood, trans. H.B. Nisbet, Cambridge: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, 1991; 及曾在香港大學任教 Daniel A. Bell (2000), “East Meets West: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in East Asia”,p.294-6, Princeton: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.

Friday, November 11, 2016

公民黨 以法律袒護「失德者」 自毀前程

公民黨 以法律袒護「失德者」 自毀前程

(信報 2016年11月11日A25頁)


The HK Civic Party is morally wrong to defend the racists who insult a nation during an oath ceremony.


試想想: 假如兩個年輕人於懸掛十號颱風警告信號時,前往石澳海灘衝浪遇溺,消防員搶救時一死三傷,兩人獲救後沒有悔意,反而說消防員技術差勁、設備落後,死傷與他們無關;引起公憤後,兩人堅持要再去沖浪,並與一些石澳居民發生衝突,一批自稱「大形狀政黨」的人出現,護送二人進入海灘,並聲稱堅決捍衞兩人的合法權利。這事件可能會有兩個後果,一是這政黨只能討好少量不可理喻的衝浪愛好者,卻失去民眾的支持;第二是市民將要求政府制定法例,禁止人們在颱風期間衝浪。而導致民眾對這兩位年輕人反感的原因很簡單,就是他倆的行為不道德。

楊岳橋作為公民黨署理黨魁,漠視梁頌恆及游蕙禎於宣誓時的不道德行徑(粗言和種族歧視髒話) ,聯同黨員譚文豪和毛孟靜在10月26日用血肉之軀,護送梁游二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,並聲稱堅決捍衞兩人依法宣誓的權利,是一項以法律袒護失德青年的政治舉措,也是一場以黨譽作為賭注的政治博奕。

常人對法律的理解,是一個社會在其文明發展過程中,將群眾共同及重要的道德價值, 例如(自古以來)不應該殺人縱火、姦淫虜掠 及(現代)內幕交易,轉化為成文法例,讓政府執行(這種常人的理解頗接近法律哲學中的 Natural Law Theory, Overlap Thesis, Social Thesis 等等) 。換句話說:道德在先,法律在後;法律是部分(而非所有)道德價值經過製度化(立法程序)的規範。基於自衛而殺人(暴力襲擊者)者,可以免受刑責,是因為雖然殺人是犯法,但自衛是符合道德的行動,於道德是主,法律是客的前題下,自衛而殺人者自然沒有犯法。事實上,許多社會的法律亦已經有關於自衛者的免罪章節。

因此,倘若出現法律和道德不協調的事故,即「道德但非法的行為」,及「合法但不道德的行徑」,常人都以道德為重。當前者發生時,法官通常會給予寬鬆判刑,民眾也普遍接受。關於這種情況的討論,最發人深省的莫過於法國雨果的名著《悲惨世界》 (Les Misérables ):偷麵包讓姪兒充飢的主角服了19年苦役後獲得假釋,但是因為受歧視和貧困,再次偷竊而被盡責的警官追捕;然而,由於主角此後正直做人,救助貧弱,警官最終放棄把他繩之於法。雖然這僅是一部小說,但它反映古今中外的共識都是以道德為重。

對於「合法但不道德的行徑」,社會的普遍態度是譴責,並尋求立法以儆傚尤,而非因為行徑是技術上合法,便容許政黨用法律去確保失德者有機會重複該行徑。楊岳橋及其他公民黨黨員認為可以用法律袒護失德,實在匪夷所思。也許公民黨亦知道本土派欠缺道德力量,唯有借用法律去掩蓋他們的弱點。

簡單來說,道德力量來自「克己」和「利他」(altruistic) 。然而,香港的本土主義者在這兩方面都不濟,導致道德差錯接二連三。就「克己」而言,鼓吹港獨者那些衝口而出的粗鄙謾罵、誶辱叫囂、歧視言辭,在互聯網論壇、討論區隨處可見;此外,從佔領金鐘到旺角暴亂,暴力不斷升級,與警察對峙期間手段兇殘,更阻礙消防員履行職責,何來克己?

就「利他」而言,自決論最大的賣點是爭取民主,為本土謀取幸福。以平等政治權利、一人一票選舉為本質的民主制度,確實有助促進利他的風尚、情操。所以,在許多民主社會,尤其是以基督徒為主的歐美社會,人們普遍接受高稅率(大多為30%以上) 、高福利,通過政府再分配經濟資源,實踐利他的道德。

但在香港,多年來致力迅速實現民主的政黨的號召力偏低,原因是我們自開埠以來的道德價值,一向强调自力更新、莊敬自強、多勞多得、白手興家;捐贈、慈善一般來說是幫助殘疾、天災或意外的無辜受害者,利他的深度和寬度較西方社會低,是以絕大多數港人對容易導致福利主義、民粹主義的民主抱有戒心。根據統計處數據顯,2015年香港人口約735萬,當中20歲或以上人口約619萬;2016年立法會選舉非建制陣營得票119萬,雖然佔總投票55%,但它只代表所有成年人口的19%,這意味着五分之四的香港成年人,對迅速民主化毫無興趣或極有保留。

在香港社會這種「重克己、輕利他」的道德文化影響下,大部分市民並不怎麼感受到民主的利他道德感染力。在另一邊廂,相當大數量的青年人講求利己多於利他,例如大批大學生排隊等候公屋,且在享受免費中小學和低廉大學教育之餘,還沒有對社會做出甚麼貢獻,就叫喊要求全民退休保障,予人一種貪婪的福利主義形像 (在快餐店進食後不會自行將飱盤放到收集處,進出公共場所不拉着玻璃門邊方便跟進的行人,都是我經常論證香港青年缺乏利他意願的例子) 。因此,青年人用急進,甚至暴力手法推動民主化,欠缺利他的說服力。

簡言之,要求民主自決的本土派青年,既不克己,又不利他,無法顯示甚麼道德力量,倒是失德的行為多不勝數,唯有借用所謂人權、法律來掩飾自己的弱點、醜態。更難看的是公民黨竟然充當政治保姆,袒護失德者。

也許有人認為法律與道德無關 (法律哲學中的 Legal Positivism, Separability Thesis)。倘若公民黨是一個學術團體,它當然可以高談闊論法律毋須顧及道德。但公民黨是一個處理眾人之事的政治組織,難道它想告訴我們這個黨沒有人世間的道德觀念,沒有活生生的道德底線,只講法律條文、術語嗎?

一子錯,滿盤皆落索,公民黨已經失去了市民大眾的尊重、中央政府的信任,政治能量和價值也隨之消失,未來只能充當一個論政團體而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