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民黨 以法律袒護「失德者」 自毀前程
(信報 2016年11月11日A25頁)
The HK Civic Party is morally wrong to defend the racists who insult a nation during an oath ceremony.
試想想: 假如兩個年輕人於懸掛十號颱風警告信號時,前往石澳海灘衝浪遇溺,消防員搶救時一死三傷,兩人獲救後沒有悔意,反而說消防員技術差勁、設備落後,死傷與他們無關;引起公憤後,兩人堅持要再去沖浪,並與一些石澳居民發生衝突,一批自稱「大形狀政黨」的人出現,護送二人進入海灘,並聲稱堅決捍衞兩人的合法權利。這事件可能會有兩個後果,一是這政黨只能討好少量不可理喻的衝浪愛好者,卻失去民眾的支持;第二是市民將要求政府制定法例,禁止人們在颱風期間衝浪。而導致民眾對這兩位年輕人反感的原因很簡單,就是他倆的行為不道德。
楊岳橋作為公民黨署理黨魁,漠視梁頌恆及游蕙禎於宣誓時的不道德行徑(粗言和種族歧視髒話) ,聯同黨員譚文豪和毛孟靜在10月26日用血肉之軀,護送梁游二人進入立法會會議廳,並聲稱堅決捍衞兩人依法宣誓的權利,是一項以法律袒護失德青年的政治舉措,也是一場以黨譽作為賭注的政治博奕。
常人對法律的理解,是一個社會在其文明發展過程中,將群眾共同及重要的道德價值, 例如(自古以來)不應該殺人縱火、姦淫虜掠 及(現代)內幕交易,轉化為成文法例,讓政府執行(這種常人的理解頗接近法律哲學中的 Natural Law Theory, Overlap Thesis, Social Thesis 等等) 。換句話說:道德在先,法律在後;法律是部分(而非所有)道德價值經過製度化(立法程序)的規範。基於自衛而殺人(暴力襲擊者)者,可以免受刑責,是因為雖然殺人是犯法,但自衛是符合道德的行動,於道德是主,法律是客的前題下,自衛而殺人者自然沒有犯法。事實上,許多社會的法律亦已經有關於自衛者的免罪章節。
因此,倘若出現法律和道德不協調的事故,即「道德但非法的行為」,及「合法但不道德的行徑」,常人都以道德為重。當前者發生時,法官通常會給予寬鬆判刑,民眾也普遍接受。關於這種情況的討論,最發人深省的莫過於法國雨果的名著《悲惨世界》 (Les
Misérables ):偷麵包讓姪兒充飢的主角服了19年苦役後獲得假釋,但是因為受歧視和貧困,再次偷竊而被盡責的警官追捕;然而,由於主角此後正直做人,救助貧弱,警官最終放棄把他繩之於法。雖然這僅是一部小說,但它反映古今中外的共識都是以道德為重。
對於「合法但不道德的行徑」,社會的普遍態度是譴責,並尋求立法以儆傚尤,而非因為行徑是技術上合法,便容許政黨用法律去確保失德者有機會重複該行徑。楊岳橋及其他公民黨黨員認為可以用法律袒護失德,實在匪夷所思。也許公民黨亦知道本土派欠缺道德力量,唯有借用法律去掩蓋他們的弱點。
簡單來說,道德力量來自「克己」和「利他」(altruistic)
。然而,香港的本土主義者在這兩方面都不濟,導致道德差錯接二連三。就「克己」而言,鼓吹港獨者那些衝口而出的粗鄙謾罵、誶辱叫囂、歧視言辭,在互聯網論壇、討論區隨處可見;此外,從佔領金鐘到旺角暴亂,暴力不斷升級,與警察對峙期間手段兇殘,更阻礙消防員履行職責,何來克己?
就「利他」而言,自決論最大的賣點是爭取民主,為本土謀取幸福。以平等政治權利、一人一票選舉為本質的民主制度,確實有助促進利他的風尚、情操。所以,在許多民主社會,尤其是以基督徒為主的歐美社會,人們普遍接受高稅率(大多為30%以上) 、高福利,通過政府再分配經濟資源,實踐利他的道德。
但在香港,多年來致力迅速實現民主的政黨的號召力偏低,原因是我們自開埠以來的道德價值,一向强调自力更新、莊敬自強、多勞多得、白手興家;捐贈、慈善一般來說是幫助殘疾、天災或意外的無辜受害者,利他的深度和寬度較西方社會低,是以絕大多數港人對容易導致福利主義、民粹主義的民主抱有戒心。根據統計處數據顯,2015年香港人口約735萬,當中20歲或以上人口約619萬;2016年立法會選舉非建制陣營得票119萬,雖然佔總投票55%,但它只代表所有成年人口的19%,這意味着五分之四的香港成年人,對迅速民主化毫無興趣或極有保留。
在香港社會這種「重克己、輕利他」的道德文化影響下,大部分市民並不怎麼感受到民主的利他道德感染力。在另一邊廂,相當大數量的青年人講求利己多於利他,例如大批大學生排隊等候公屋,且在享受免費中小學和低廉大學教育之餘,還沒有對社會做出甚麼貢獻,就叫喊要求全民退休保障,予人一種貪婪的福利主義形像 (在快餐店進食後不會自行將飱盤放到收集處,進出公共場所不拉着玻璃門邊方便跟進的行人,都是我經常論證香港青年缺乏利他意願的例子) 。因此,青年人用急進,甚至暴力手法推動民主化,欠缺利他的說服力。
簡言之,要求民主自決的本土派青年,既不克己,又不利他,無法顯示甚麼道德力量,倒是失德的行為多不勝數,唯有借用所謂人權、法律來掩飾自己的弱點、醜態。更難看的是公民黨竟然充當政治保姆,袒護失德者。
也許有人認為法律與道德無關 (法律哲學中的 Legal Positivism, Separability Thesis)。倘若公民黨是一個學術團體,它當然可以高談闊論法律毋須顧及道德。但公民黨是一個處理眾人之事的政治組織,難道它想告訴我們這個黨沒有人世間的道德觀念,沒有活生生的道德底線,只講法律條文、術語嗎?
一子錯,滿盤皆落索,公民黨已經失去了市民大眾的尊重、中央政府的信任,政治能量和價值也隨之消失,未來只能充當一個論政團體而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