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是我對黃之鋒的文章《回應許劍昭:民主自決,何罪之有?》(信報7月14日A14頁) 的回答文章:
回應黃之鋒: 香港沒有自決的依據 信報2016年7月18日A17頁
香港在歷史法理、政治哲學、族民身份三個層面,都沒有要求自決的依據。
黃之鋒先生的回應文章《民主自決,何罪之有? 》(7月14日,下稱《黃文》)申明「香港眾志」提出香港民主自決「…是建基於香港作為一個前殖民地,卻未有按照國際慣例履行公投自決權利的歷史事實…」
在殖民時代,歐洲列強侵略非、美、亞、澳洲時,血腥地鎮壓當地的土著,佔據他們的土地;而這些土著、部族,大多沒有處於一個民族國家的狀態,也沒有明確的領土範圍。從佔據到統治,雙方亦沒有簽署甚麼條約承認誰擁有統治權、土地使用權等等。倒是列強之間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戰鬥,基於軍事考慮、地形、經緯度,畫下國界,形成現今利比亞、蘇丹、盧旺達、敘利亞…諸國的版圖。但此等國家邊界內,存在許多不同文化、宗教的部族,他們之間有些互相合作,有些充滿敵意。
當列強於非殖民化的過程中,須要移交主權和治權給當地由多個部族組合成的「人民」時,為了確認某些部族是「合法人民」,並同意在這條邊界內建立一個新的國家(還有其他法律、政治、經濟原因) ,遂安排全民公決,使主權和治權的移交成為一個合法程序(但同時間把大批部族強制鎖定在這片土地內,成為困獸鬥,或把一個部族區域變成處於兩個國家之間…此後種族屠殺、宗教衝突無日無之…) 。
但香港的情況卻截然不同。香港的土地是英國通過三項條約(1842, 1860, 1898) ,直接從當時代表中國的滿清政府割讓、租借得來的。這些條約實際上已經確認香港土地原本屬於中國,邊界範圍亦無異議。當物歸原主時,自然不需要公投,因為物主是擁有中國主權的全體中國人民及他們的共和國。
《黃文》同意「主權在民,是相對於皇權或神權的規範性觀念」,但並未跟進研究「共和」,就立即跳到民主,故須要在此簡略解釋。
新學年第一天,班主任老師在課室裏讓同學們選出其中一人擔任班長,這種用民主方法來選擇領袖生的運作,並不表示學生「因為之前」或者「之後就可以」擁有這個課室的主權。我們必須知道民主(公平選舉、少數服從多數)只是一個解決問題的方法,它與主權沒有必然關係。
「主權在民」是磐固「全民共和」的道德基礎,現實上做到每一位公民都有同等的機會、權利、義務參與共和國公共事務,是體現「全民共和」的最低標準。民主選舉是讓公民參與政治事務的方法之一,中共的「輪替交班式」制度是另一種方法,並帶有中國傳統特色。
雖然中共是一個有特殊憲法地位的政黨,但任何一個普通公民(包括香港公民)都有機會入黨,進而成為國家領導人;胡錦濤、江澤民、朱鎔基、溫家寶、習近平、李克強侊如歷代讀書人一樣,透過參加科舉考試從秀才、舉人、進士,晉為縣官、刺史、尚書,一步一步,一級一級,最終實現千家萬戶貼在大門上的人生目標 ——「文丞武尉」。
這個輪替交班式制度 (我稱它為「《共和國》舵手承讓制度」),既延續中國老百姓參與科舉入仕的千年政治傳統,實現了儒家「選賢與能」、法家「處勢而治」(見信報3月22日拙文《本土派錯讀華夏文化》)的思想,也跟西方民主制度一樣,成功體現了「主權在民」、「全民共和」。
這個制度的正常運作不僅為中共政權提供認受性 (legitimacy),也幫助它屹立不倒至今。
中國作為一個全民共和的國家,不僅達到《黃文》對「人民主體性…民為貴…人民的地位高於國家」的訴求,更對每一厘米的中國土地,擁有不容置疑的合法權益;中國政府也有責任代表全體中國人在香港行使主權。倘若認為政府實行輪替交班式政制,一批追求西式民主的人便有權自決,就好像說:因為政府實行徵兵制,一批支持募兵制的人便有權自決,分裂成國。這種論調有說服力嗎?
《黃文》認為香港經過150年殖民統治,有「獨特的社會結構與歷史…港人有獨特的政治共同體身份」,是繼「白馬非馬」後,再次犯上語理分析的錯誤。
第一,「獨特」的意義含混不清。每個城市都有其獨特歷史發展,如何判斷它獨特的程度達到足以脫離主體的標準?滿族人管治北京凡240年,有「獨特」的社會結構與歷史,他們有權在北京建立滿州國嗎?
第二,在過去的150年,港人的語言、節日、倫理各種生活方式,一直保持中國色彩,兩地人民交往不斷;單憑殖民統治便說我們「與中國人相異」,是以偏蓋全的錯誤。
港大《學苑》的同學曾經以「公民民族」這個概念,試圖跨過兩地同一族裔這個關係,建立一種新的香港身份,但在理論、運作、哲理三方面都有問題(見信報5月27日拙文《跟學苑「一代人」對談》)。
香港+深圳合併的目標當然不是獲得較高的全球排名,而是繼我們在十九、二十世紀與內地同胞共患難後,再次手牽手,努力為七億山區的農民圖取較好的生活質素,共享「小康」。